2017年8月,李女士在车行老板叶某文的推荐下,购买了一辆行程不到4万公里的二手车。叶某文在《车辆转让协议》上承诺此车“无大事故,无水泡”。两年后,因资金问题,车辆剩余按揭款由李女士的亲友肖先生支付,同时,李女士也将车辆51%所有权归于肖先生。2020年,李女士及其丈夫、肖先生三人决定年底还完贷款后卖车。
2021年1月,三人在出售车辆过程中从多家车行验车中得知,在李女士购车前四个月,车子公里数已达8万多,在中山还有过泡水事故,且未得到正规维修,仅在修理厂简单处理后经二手车行就到了李女士手中。
李女士与车行老板叶某文多次协商赔退车款未果,便亲自前往中山查证车辆泡水问题,取证后于2021年4月诉至梅江法院。请求法院判令叶某文退还车款17万余元(含按揭款利息),并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赔偿51万余元。
梅江法院对李女士提供的2份车辆维修履历进行了函调,2家汽车销售公司均确认了真实性。经开庭审理查明,叶某文在获悉李女士购车需求后,从案外人古某跃与夏某平手中购得该车,在未经查实车辆实际车况的情况下,又将车以14万余元价格出售给李女士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叶某文售车时未经查实就协议中作出“确保车辆无水泡”的承诺,致使李女士受到欺诈,双方签订的《车辆转让协议》依法应予撤销。由于李女士自愿选择按揭贷款作为付款方式,其主张叶某文退还按揭产生的额外款项法院不予支持。且叶某文与李女士交易时,车行还未取得营业执照,属自然人间的交易,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范畴。
2021年9月,梅江法院判决叶某文返还购车款14万余元给李女士,李女士返还车辆给叶某文。二人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2021年12月,经梅州中院再次审理,二审维持原判。
【法官提醒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八条“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”
消费者在交易时,要多方了解商品和卖家信息,涉及大额支出更要慎重。如若财产受到损失,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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