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摔倒未及时送医,家属状告养老院
更新时间:2022-06-17 已浏览:704 文章来源:本站 责任编辑:原创
近年来,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养老机构的逐渐设立,将老人送到养老院照顾成为目前多元养老方式的一种选择,但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尚不健全的养老服务很容易引发矛盾纠纷。近日,梅城的王先生就因为养老院服务不到位将其告上了法庭。
2019年,王先生与梅城一养老院签订了《住养协议书》,将当年85岁高龄、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母亲托付给该养老院照顾。期间一直相安无事,直到2020年7月。某天晚上,王先生的母亲陈姨夜间起床时不慎在房间内摔倒,因护理人员不在附近,陈姨大声呼救仍无人前来救助。
第二天早上,护理人员才发现躺在地上的陈姨,院长也闻讯赶来。但养老院并未选择第一时间送陈姨就医,而是拨打了王先生的电话。等王先生到场,已经过去两个多小时,此时众人才拨打120,将陈姨送医救治。
陈姨这一摔,可摔得不轻。住院半个月,被诊断出骨折、脑梗塞、高血压、冠心病等疾病。同年8月、2021年4月又分别住院一个多月,三次住院除医保外共花费3万余元。王先生、陈姨与养老院因损失问题无法协商一致,遂向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住院治疗等损失23万余元。
梅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王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住养协议,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虽然《住养协议书》中约定,老人自行发生烧伤、烫伤、摔伤等情况由自身负责,与养老院关,但该约定规避了养老院本应承担的法律风险,该条款应认定无效。
养老院未在发现陈姨摔伤后第一时间送医,客观上导致陈姨伤情加重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陈姨年事已高、行动不便,夜晚行走未尽注意义务,主要过错在于自身。2021年底,梅江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陈姨、王先生损失2万余元,其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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