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,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,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,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,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。但是,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何兼顾情理法?梅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给出了答案。
今年七月,梅江法院受理一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,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小女孩小玉(化名)的抚养权。在早些时候,小玉的父母因夫妻感情破裂,向梅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约定大女儿小雨(化名)由母亲梁某某抚养,小女儿小玉由父亲刘某某抚养。但双方离婚后,小玉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。因梁某某迟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,刘某某遂向梅江法院申请要求将小玉交由自己抚养。
案件转到执行局后,执行干警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,但双方各执一词,一时间无法完全了解案情。因此类案件标的特殊,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,执行过程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限制执行,也不得采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。为了深入了解小玉现阶段的学习生活情况,梅江法院执行干警一行驱车千里到湛江,走访了小玉所在的学校及其外公家中。经了解,小玉性格活泼、成绩优秀,现阶段生活状态稳定,与母亲、外公外婆间的亲人关系亲密。且梁某某向执行干警表示自己并未阻止将小玉交由刘某某抚养,而是小玉不愿意跟随父亲刘某某生活。为了更加真实了解小玉的真实想法,执行干警单独征询了小玉的意见。“我不愿意跟爸爸生活。”小玉虽不擅言辞,但也坚定地表达了内心的想法。执行干警最终决定尊重小玉的意见,告知其可继续跟随母亲生活。“谢谢法官。”小玉发自内心的感谢让执行干警更加坚定了要妥善解决问题的决心。
执行干警回梅后,及时约见了申请人刘某某,告知了其执行过程并转达了小玉的想法。通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析理,释明利弊及阐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原则,刘某某表示其有能力抚养,但最终也愿意尊重小玉的意见,同意小玉跟随母亲生活。
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而言,强制执行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,彰显司法权威。但对于抚养权、探视权等行为义务而言,更多的需要通过法官释法析理和耐心劝导。本案的执行标的是抚养权,此时执行干警不仅仅需要考虑生效裁判文书效力,还要本着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”原则,尊重未成年人的利益,让未成年人在最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下生活。本案中,梅江法院执行干警刚柔并济,法理兼顾,圆满执结本案,实现了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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